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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的通知

2021-04-14    广州接点  

粤工信技改函〔2021〕14号

来源:本网原创稿 发布时间: 2021-04-09 【  】 【简体】 【繁体】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力度有关措施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关于印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9〕115号)要求,现就组织2022年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入选项目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粤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加工贸易制造企业等)实施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等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的项目;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重点支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其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和工业基础领域关键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工业企业生产经营中5G模块、智能传感器、网络设备等关键设备器件更新改造和信息化改造项目,支持苏区老区、民族地区和民爆安全生产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2021年6月30日(含)前完工符合条件的2019年度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工业企业扩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改善生产条件,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方式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设备奖励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采用设备奖励方式,设备奖励安排后的剩余资金额度用于贷款贴息。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进行申报。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抓紧项目申报征集。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征集。项目申报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地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按照注释填写所属方向、所属行业、所属方式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送所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粤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市项目申报。已获得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规定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得申报。项目申报通过纸质和网上同步进行,网上申报请登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210.76.80.141/login)或地市自建申报系统网址(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有对接接口)在线提交项目申请资料。

  (二)严格项目评审入库。2022年省级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2020年7月1日(含)至2021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遴选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的项目入库。2019年度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在2021年6月30日(含)前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可入库。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化项目申报、审核、遴选等工作,加强项目审核把关,项目现场核查不得低于规定比例,严格落实项目竞争性评审遴选,提高资金分配合理性,防止报大数,防止资金项目申报骗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

  (三)及时组织项目填报。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审遴选的项目须经单位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2021年8月24日前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9)正式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与投资处)。同时,入库项目应按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市县项目管理系统有关要求上线填报(可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导入),对无法按时按要求上报项目的地市,2022年预算编制时省财政将不予安排。我厅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严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严禁对项目申报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1.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项目库申报支持方式

                 2.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入库项目完工评价工作指引

                 3.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项目库申请报告(封面)

                 4.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项目库申请材料要求

                 5.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项目申请表

                 6.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项目(设备奖励)设备购置明细表

                 7.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项目(贷款贴息)借款明细表

                 8.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项目申报承诺书

                 9.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

         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4月9日

  (联系人:王宁涛,电话:020-83135813)

粤工信技改函〔2021〕14号附件1-9.zip


附件1

 

2022年广东省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库申报支持方式

 

一、设备奖励方式

(一)支持内容

设备事后奖励:推进企业实施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含配套软件,包括与项目设备配套的CAD、CAE等工业软件,下同),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生产条件改善,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提升企业装备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

设备事前奖励:支持在2021年6月30日(含)前完工的2019年度设备事前奖励技术改造项目。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设备事后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设备更新项目按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市,下同)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20%进行奖励,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市,下同)不超过设备购置额的30%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奖励比例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竞争性评审遴选后的项目设备更新额度等因素确定。

设备事前奖励: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实际设备购置总额核算奖励金总额,并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余额,如前期拨付的奖励资金超过实际核算的奖励金总额,则收回多拨付的资金;到期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前期已拨付资金。该项目最终所获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按原计划设备购置总额核算的奖励额度。

(三)入库要求

设备事后奖励:

1.项目及申报奖励的设备未获得过省财政资金支持。

2.项目在2020年7月1日(含)至2021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若备案证发生变更,企业提交变更时间应在前备案证项目建设期内。

3.奖励的项目设备为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购置的设备(以发票等合法票据的时间为准,票据不含税),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项目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申请延期的,自申请延期通过日后算起。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500万元;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企业项目符合条件的设备购置总额(不含税)不低于200万元。

5.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设备事前奖励:2021年6月30日(含)前完工并通过验收的2019年设备事前奖励项目。

二、贷款贴息方式

    (一)支持内容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加强银企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促进技术改造投资和工业投资发展。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须凭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借款等,不予贴息。贷款资金主要包括银行贷款、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发债等借款。

(二)支持方式及额度

支持方式为贷款贴息。贴息率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需求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时间原则上按项目建设期限贴息,但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三)入库要求

1.项目未获得省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申报的贷款未曾获得省财政资金贴息支持。

2.贷款资金用于所申报项目建设。

3.项目在2020年7月1日(含)至2021年6月30日(含)期间完工,且完工日期在项目备案证建设期内。

4.项目投资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5.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60%。

    6.有符合贴息范围的借款合同、相对应的借款合同借记凭证(借款借据、记账凭证)及利息单等凭证,发行企业债的,提供申请发行企业债的文件、省级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招募书、发行文件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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